分润结算协议

v1.5.0

版本日期:202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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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结算周期

1.1 每月5日统计上月账单,当月月底前支付。
1.2 提供透明收入记录及账单列表。
1.3 结算过程中需完成的税务合规手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发票核验等)在结算过程中一并完成;手续未完成的,付款相应顺延至手续完成。

第二条 分润比例

2.1 以页面提示为准
2.2 推广者分润由开发者设定。

第三条 支付方式与结算渠道

3.1 国内用户通过支付宝(人民币)支付;海外用户通过 PayPal(美元)或 Waffo 收银台(支持卡支付、Apple Pay 及微信支付等)支付。汇率换算以平台账单为准。
3.2 支付渠道手续费:买家支付的款项先扣除渠道手续费后计入订单到账金额,再进行分成。各渠道按以下口径计算:支付宝订单按 0.6% 费率;PayPal 订单以 PayPal 返回的实际到账净额为准;Waffo 订单按 3.9% 费率加收每笔 0.50 美元固定费(微信支付无固定费)。渠道费率以各渠道官方公示为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费率执行。
3.3 提现手续费与税费:平台每月从各支付渠道提现、缴税实际发生的提现手续费与税费,按当月各合作方在该渠道的到账收入占比分摊,于当月账单中列示并扣除;具体金额以平台月度账单为准。

第四条 争议处理

4.1 分润数据以平台统计为准,异议需在账单发布后7日内提出。

第五条 税务与发票

5.1 开发者为自然人的,平台在支付结算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开发者实际收到的金额为税后金额,扣缴明细在账单中列示,无需向平台开具发票。
5.2 开发者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应在结算前向平台开具与结算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品名:软件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平台在收到并核验发票后安排付款;未按时提供发票的,结算顺延至发票提供之日。
5.3 买家通过平台购买软件产品的,买卖关系成立于买家与平台之间;开发者与平台之间为委托代销关系。平台统一向买家开具全额发票,开发者按实际结算金额向平台开具等额发票。
5.4 对于非中国大陆地区的开发者,其因本协议获得的收入应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自行申报纳税。平台不承担对非中国大陆地区开发者的代扣代缴义务。